(2022)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金融审判在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竞争、规范开放的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审判工作质效,现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阳法院)金融案件审理有关情况调研并汇报如下:
一、金融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18年至2021年,双阳法院共计受理金融案件1037件。其中,2018年新收案件246件,同比增长0.41%,结案216件,同比下降10.74%;2019年新收案件164件,同比下降33.33%,结案188件,同比下降12.96%;2020年新收案件293件,同比增长78.66%,结案299件,同比增长59.04%;2021年新收案件334件,同比增长13.99%,结案295件,同比下降1.34%。
(二)案由情况
通过对2018年至2021年所受理金融纠纷案件的案由统计来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案件总数占据前三位,四年总量分别为995件、47件、15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比极高,为95.95%,连续四年居于首位。2020年、2021年,抵押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分别位居第二位,且出现了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新类型纠纷案件。
(三)涉诉主体情况
统计期内,涉诉金融案件主体主要为各类传统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个别企业。上述机构大部分注册地在双阳区,其中也有一部分因实际经营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双阳区,而依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定管辖原则由双阳法院管辖。
年份
银行
|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 | 邮政储蓄银行长春市双阳区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双阳支行 | 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双阳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双阳支行 |
2018年 | 68 | 50 | 70 | 19 | 6 | 0 |
2019年 | 93 | 21 | 36 | 24 | 3 | 0 |
2020年 | 182 | 70 | 2 | 17 | 14 | 0 |
2021年 | 222 | 46 | 26 | 20 | 2 | 6 |
合 计 | 565 | 187 | 134 | 80 | 25 | 6 |
(四)程序适用情况
2018、2019年由于受制于被告方送达难等问题影响,需要适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导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较多。2020年之后,得益于约定送达条款适用更为普遍及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红利释放,金融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大幅提升。其中2020年简易程序适用率最高,达到98%。
(五)结案方式情况
2018年-2019年期间,双阳法院金融纠纷结案方式主要为调撤结案,其中2021年调撤结案最多为261件,四年调撤率合计为53.95%;其次为判决,四年合计占比40.85%;驳回起诉、移送占比仅为5.2%。
二、金融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仍呈增长态势,疫情影响因素逐渐显现。2018年至2021年四年期间间,金融纠纷案件收案量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在2019年出现下降,但总体呈增长态势。此外,受新冠疫情疫情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背景下,市场主体在风控标准、催收力度、诉讼需求等方面发生变化,加上部分借款人还款能力减弱、一些投资项目预期进展放缓或中断,自2020年起相关诉讼随之增加,这个直接导致金融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
(二)传统纠纷仍占据绝对主导,新型案件也时有发生。从调研的数据来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案件总数占据前三位,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占比为95.95%,占据金融案件类型中绝大部分,尽管出现了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新类型纠纷案件,但占比较低。这说明,我区市场主体主要依靠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并未改变,金融新产品的发展水平同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三)案件平均结案周期逐渐缩短,诉源治理显成效。从数据上看,双阳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2018年为53.5天,2019年为35.3天,2020年为24.2天。这主要是因为双阳法院不断加强金融案件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纷,使得能够查找到被告人的案件多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予以化解。
(四)担保及追偿类案件有所增多,疑难问题不断增加。担保案件类型,不仅涵盖一般抵押、质押等传统担保案件,也涌现出涉股权收益权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新型担保案件。担保案件交易结构越发复杂,一些交易模式采用多种担保方式,一些交易中还存在担保人、反担保人与借款人角色功能混乱的情况,其中不乏以债权转让及担保追偿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
(五)案件被告人数众多,且多难以查找,送达困难。金融案件尤其是金融借款类纠纷,担保、联保人数较多,有的借款担保人多达20余人,但出现债务违约时,担保人大多下落不明,部分金融案件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甚至金融借款与其他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还存在交叉、牵连、影响,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执行回款难度极大。
(六)进入执行程序多,终本率高,实际执行率较低。一方面,进入诉讼程序的金融类案件多是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次催收后产生的呆坏账款,被告大多下落不明或者资金困难,确无偿债能力。此类案件宣判后,基本上均会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绝大多数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启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由此产生金融类执行案件实结率低、终本率高。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执行案件涉案财产或为轮候查封,或涉及案外人租用、占用问题,加之大宗财产成交难度大,处置较为困难,增加了执行难度。
三、金融审判工作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双阳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服务金融发展和依法保护促进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稳妥审慎处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加强金融审判的主要措施:
(一)聚焦审判职能,高质高效审结案件。双阳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司法服务金融发展的相关部署要求,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的职责,组建诉前调解工作室和速裁团队,开展诉前联调对接和简单案件快速裁判工作,实现金融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设立金融企业绿色通道,优先收案、专人审理、集中执行,全力保障涉金融企业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提高对涉金融案件的审执效率。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大力开展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云审判、云服务”。近年来,先后审结了涉吉林银行沉积多年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等一批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金融案件,全力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专项行动,全力做好案件执行。为有效化解金融矛盾纠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双阳法院把涉金融案件的执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建立常态化的涉金融案件执行机制,对恶意逃避债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严厉震慑和惩处。近年来,先后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行动20余次,重点解决涉金融案件执行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打破金融案件执行完毕率低的瓶颈,有力地提升了执行工作质效,维护了双阳区诚信金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强化诉源治理,健全多元解纷机制。近年来,双阳法院按照“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工作总要求,着力强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力度,不断拓宽金融纠纷解决渠道,将金融借款纠纷、银行卡纠纷、储蓄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纳入诉调对接案件范围,加大金融纠纷诉前化解力度,使得大部分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2020年、2021年成效尤为显著。既节约了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解纷效率。同时,持续关注个案反映出的重大问题,精准识别某些金融机构或某类金融案件中的共性隐患,主动运用司法大数据预警金融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风险,根据问题情况,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四)延伸司法职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近年来,双阳法院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积极探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策,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双措并举,健全完善与金融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走出去,通过定期走访调研、送法到金融企业等方式,及时听取意见建议,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在合同签订、法律适用等方面予以指导,最大限度保障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先后走访金融企业、开展普法宣传40余次。坚持“请进来”,先后两次组织召开辖区金融企业座谈会,邀请区内多家银行的40余位相关负责人员来到法院参加座谈会,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减少纠纷发生。
四、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传统金融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的证据留存程度较好,但各金融机构诉讼能力不强。实践中,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诉讼能力不强,如不能准确提交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导致部分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或缺少对于合并审理与分别起诉的基本知识,或过于考虑金融监管政策和上级金融机构内控规则,故意将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分多案起诉,导致诉讼成本增加,诉讼周期过长;诉前准备不足,缺少证据意识,不尊重司法客观规律,提交证据不完整,甚至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故意不提交证据原件,导致反复举证、重复举证、发生上诉等;对担保制度认识不足,权证保管不善或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贷款延期时未能依法取得保证人书面继续担保意见或借新还旧时未能依法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效率,严重的还可能导致金融债权受损,引发金融风险。
(二)新类型金融案件中,金融机构证据意识不强,尤其是对电子证据清洁性、完整性的认识不足。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金融机构贷款申请、发放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放款凭证等由传统纸质文本向电子数据转变。甚至在票据、信用证、跨国授信业务中电子汇票等全交易流程逐渐电子数据化。人民银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股权质押、证券质押回购交易等以权利质押为主的多种新型担保方式亦逐渐以电子方式登记为主。因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突出表现为对电子证据清洁性、完整性的较高要求。实践中,各金融机构对于提交证据的形式严重缺少基本认识,对于电子证据的清洁性、完整性应经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基本要求缺少重视,错误的将自己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的拍照件、打印件作为证据原件、证据的主要形式向法院提交,导致很多金融案件无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需多次组织开庭质证,严重迁延诉讼。
(三)部分金融机构盲目追求指标,忽视信贷质量。相当部分金融机构基于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定时期内盲目追求信贷指标,忽视信贷质量,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考查力度不够,对资金流向监管不到位,发现风险借贷处理不及时,最终形成诉讼;个别信贷人员对申请贷款主体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疏于管理,甚至存在违规操作。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例如办理房屋贷款时未仔细审核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即发放款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被告的妻子照片与贷款时所留女性照片不一致的情况。对于互保、联保类业务中担保人身份、贷款用途审查不严格。个别票据类、信用证类融资,对于买卖合同、单据、发票等过分依赖形式审查,甚至在形式审查中存在文字、数额核对错误等失误。
(四)不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制作细节。在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制作细节上,瑕疵明显,未明确约定利息、滞纳金的数额及计算方式,借款合同中未约定送达地址,且该类案件因被告数量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较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地址不详或者贷款后更换了工作地址,电话更换,甚至于外出躲债,导致在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找到本人,且其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亦不知晓其下落,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大部分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案件审理进度受到影响,案件调撤率也难以保证。同时,缺乏有效贷后监管。对于行业内部规定的贷后报告、贷后经营监管、贷后资金监控、抵押物跟踪等防范风险的措施仅形式性完成。这也是导致目前金融案件公告多的主要原因。
(五)担保方式相对单一,部分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以保证担保为主。审判实践中发现,此类案件的担保方式较为单调,主要为保证担保方式,且保证人较多,抵押担保的情形较为少见,或者虽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是未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导致执行难回款难。有些银行采用资金池的方法进行互联互保,这种担保方式看似降低了申请贷款的门槛,但实际上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蔓延,部分原本经营不错的小企业或个体户因互联互保陷入债务危机,失去继续经营的能力。创新担保方式的目的在于激活社会中的沉淀资本,使得部分有价值的权利型资产得以进入金融市场,但并不是刻意降低放款标准和风险审核标准,以此促进信贷增长。事实上,缺乏有效担保的信贷规模的不合理增长是金融风险的主要标志。
(六)信用卡发放不够规范。为完成信用卡发卡、开卡等工作任务,忽略对信用卡申请人薪资水平、还款能力的实质审查。
(七)金融机构的合同范本不能及时修订。比如,目前仍有部分金融机构的合同范本没有约定有效送达地址,这是造成目前金融案件送达难的主要原因。
五、维护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建议
(一)司法层面
1.加强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建议各金融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围绕金融监管、金融审判形成合力,建立地方金融事件以及涉众型金融纠纷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双阳辖区金融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及涉法涉诉信息通报;建立金融执法司法联席会议制度,研讨、协商金融执法司法领域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部署,加强对金融执法司法合作的组织指导保障。建立紧密配合、协调联动的业务支持和沟通联络机制,针对地方金融风险点、涉众型金融案件处置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金融审判应与金融监管形成合力,在金融监管未能及时覆盖的区域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行为指引功能,为打赢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金融监管涵盖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的全过程,具有主动调查的行政职权。金融审判具有事后性和损失填补、风险负担分配的功能。二者联防联控、互联互通将有效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形成“金融监管在前,金融审判断后”的联动合力与格局。
(1)定期召开研讨会、座谈会。金融机构在办理其自身经营业务时,均从金融业务本身衡量风险及收益。可以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给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便于金融机构预先从法律角度对业务进行风险评估。使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行,避免因对于法律理解不够而出现金融风险。如我庭在参与各项研讨会时,对于一些新型金融方式的设计,解答了众多银行提出的问题。
(2)设立“通信员”与金融机构对接。就部分诉讼程序问题,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或直接与银行业协会对接,对此应设专门人员。尤其对于最高院关于诉讼程序中关于送达的新规定,及时告知金融机构,便于诉讼快速高效进行。如最高院认可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送达地址的效力后,我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参加各类研讨会过程中,多次告知各家银行,以便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并约定送达地址,避免将来涉及诉讼时对借款人公告,导致审理期限冗长。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均采取了此类约定送达地址的做法。各金融机构如遇相关问题,也可通过“通信员”与我院进行沟通。
(3)向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部门告知前述现存不规范行为及对策建议。主要建议完善合同内容,严把合同订立程序,对贷前资质审查及贷后风险跟踪进行实质把控。对于贷后发现的可能存在逾期风险的业务,提早制定化解措施或提前制定诉讼预案。
(4)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发现的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就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涉众类问题、可能引发风险的问题,及时函告相应银行,必要时向其行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发出风险预警。
2.加强案件繁简分流,加强要素式审判和要素式文书的研究和落实工作。就简单的借款类、消费类金融案件,在立案阶段即进行调解工作,如需判决,可以形成表格式制式判决,提高诉讼效率。切实研究金融案件繁简分流标准。这类案件不是标的小的就一定是简单案件,更重要的是从是否有约定送达地址、是否能联系上借款人和担保人、担保结构是否一致和能否构成系列案件、合同文本及约定是否一致等方面予以考虑。
3.重视审理中出现的刑事线索。审判人员在设立案件期间,要时刻对于案件事实中可能存在涉及犯罪,尤其是涉黑恶线索予以甄别,及时向院里有关部门报送。对于可能涉众或存在金融风险案件,及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法院汇报,统一处理。
(二)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层面
1.加强监管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在尊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切实发挥金融监管部门在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严密关注P2P网络贷款纠纷、汽车金融公司借款纠纷、信用卡纠纷等涉众型案件情况,加强对P2P网贷平台、违规交易平台、各类理财机构等清理整顿,遏制相关行业乱象。
2.注重多方联动,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及金融监管部门与工商等行政部门间的联动配合和协调行动,确保重点风险领域不留监管漏洞。积极参与法院多元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参与力度,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积极与金融审判部门、各领域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发挥协同效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综合精准施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收取息费标准的规范和审查,有效规制不合理收费、隐形收费和超高息费。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落实小微企业服务政策。进一步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三)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层面
1.积极落实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各项金融政策,持续加大金融帮扶力度,主动靠前服务实体经济。聚焦我区梅花鹿特色产业、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推出更多符合中小微企业实际的信贷类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和服务保障;聚焦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用足用好支持疫情防控的金融服务政策,通过积极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减免违约损失、进行贷款支持、延长信用卡的还款期限等各项利民措施,与借款个人及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合理设定息费标准,减少超高收费、隐性收费及不合理收费。
2.规范展业行为,加强审贷风险控制。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各环节依法依规进行,有效防范自身风险及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1)注重贷前审核。各银行金融机构在贷前应注重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还款能力等内容的审核,不要盲目追求担保人数量,而忽视信贷质量。对于互保、联保类业务中应当对担保人身份、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谨慎互保、联保担保方式可能引发的反锁反应。贷款发放后应严密监控信贷资金流向,确保按审批用途使用贷款,实施动态监控,尽早识别贷款风险隐患。
(2)规范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应当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制作细节,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新理念、新原则和新规定,研究制定通俗易懂且不产生歧义的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履行流程和履行责任承担。要注重合同签署过程,合同应当面签,杜绝空白合同,对公司提供担保务必审查是否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还要审查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担保的主债务人、担保方式、主债权金额、范围等与担保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切实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
(3)强化证据留存。要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对于合同签约过程做好录音录像并留存好证据,对于新类型金融案件,要加强对电子证据清洁性、完整性的认识。通过移动终端等在线方式签订的合同,金融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电话、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加强对借款人的身份验证,并委托第三方存证机构或使用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合同形成时进行提取和储存,确保电子合同自形成后未被篡改。
3.履行适当性义务,有效减少纠纷产生。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应当结合《民法典》、《九民纪要》、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在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对合同性质、息费标准、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免责条款等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告知。在金融产品销售时,要履行说明、提示义务,并告知产品的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金融产品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健全销售环节规章,留存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应证据。不能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对于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是不予支持的。
4.强化合同保障,增强纠纷化解能力。各金融机构作为制式合同提供一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妥善适用款项加速到期、计收利息、罚息等条款。但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增加选择电子送达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条款,明确发生诉讼时同意人民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还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款,法院可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5.拓展解纷渠道,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配合开展调解工作,对可以联系找到被告的案件尽量化解在诉前调解环节。同时要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行业内调解,将因疫情等因素而引发的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对确实无法找到当事人需要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积极通过吉林电子法院或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完成网上立案、阅卷、证据交换等诉讼事项,支持法院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调查询问、庭审等工作,有效提高金融案件办理质效。
(四)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层面
1.加强信息保护,提高法律意识。线下金融业务办理过程中,尽量亲自办理,不轻易把身份证件及银行卡交给他人。线上金融业务办理中,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及邮件,不点击不明链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产生资金损失风险。
2.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防范投资风险。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要求合同相对方详细介绍合同条款内容和后果,确保充分了解交易性质及相应风险。投资过程中,时刻关注投资变动及进展情况,预防相应风险的发生。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谨慎投资,特别是老年人群体,应多与子女沟通商量。
3.依法化解纠纷,提升维权能力。提高证据意识,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对于线上交易,应注重对相关条款的阅读,并及时下载、保存重要的电子合同、数据及相关交易记录。发生纠纷后,及时止损并协商解决。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合理确定诉求、全面提交证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14: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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