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以便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案件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
    三、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
    四、案件在审理期间已经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资料。
    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将查封、扣押、冻结情况及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屈满前十五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导致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六、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承担。
    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八、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令。
    九、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十、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承诺给予举报的奖励金额或者比例,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悬赏财产举报的,申请执行人应交纳悬赏费用。
    十一、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