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 / 撤销结案通知书
裁判要点
结案方式错误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孟某称,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12月1日,我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我向法院出具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但是法院以执行完毕结案,现在案件和解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约履行义务,同时我的案件法院作出执行完毕处理,导致我的案件不能继续执行,为此,我申请法院撤销(2017)吉0112执81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并申请法院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申诉人(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诉人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吉0112执817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011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1日,申诉人孟某向本院出具《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书》,内容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我与被执行人韩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我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孟某在申请执行人处签字。2017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17)吉0112执817号结案通知书,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11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817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申诉人于2017年12月1日签收了(2017)吉0112执817号结案通知书。
裁判结果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吉0112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7)吉0112执817号结案通知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申诉人向本院出具的《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书》,仅表明其与被执行人已经自行达成了和解,不需要本院继续执行,从而撤销案件的执行,并未表明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抑或表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和解协议,所以本案应以裁定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故对申诉人主张的撤销(2017)吉0112执817号结案通知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申诉人主张的恢复执行的请求,不属于执行监督程序处理的范畴,应通过案件的具体执行程序予以处理。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杨刚、李红梅、魏文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16 1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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